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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03

2015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工作,2016年10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方法或将被授权

意见稿中明确指出: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利的可能性(第4.2节)。

(2)计算机软件专利

进一步明确“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同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规定权利要求书的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将“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第二部分第9章)。

(3)有条件允许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化学)

意见稿指出“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第3.5节)。

(4)无效程序

请求人在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仅“针对修改内容”(第4.2节);扩大对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允许在权利要求书中,针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进行修改以及针对明显的错误进行修正(第4.6.2节、第4.6.3节)。

(5)实质审查相关文档将可查和复制

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将公众可查阅和复制的范围扩大至实质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公众对于其中的检索报告也可进行查阅和复制(第5.2节)。

(6)协助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

意见稿指出: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的,专利局应当按照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中止有关程序,并取消了中止程序续展的六个月的期限规定。

详细的官方修改说明及修改对照内容,请参见以下链接。

http://www.sipo.gov.cn/tz/gz/201610/t20161027_12983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