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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立法审议通过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9.03.26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这部旨在促进、保护和管理外商投资的新法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自商务部于2015年1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来,历时四年讨论和修改之后,《外商投资法》得以审议通过,并将取代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内的原有的“外资三法”。

早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针对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三种不同类型,“外资三法”先后得以颁布出台。但是,随着国内公司法等企业组织法律的逐步健全,原先的“外资三法”一方面无法适应于新的经济体制,另一方面,“外资三法”与后制定的企业组织法存在相重复和冲突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外资三法”针对外资企业的特殊规定也有较多争议之处。在这样的大背景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对新法制定的呼声日高的情况下,《外商投资法》立足于作为基础性法律,确立了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宏观性规定,将由原来“外资三法”规定的全面逐案审批制转变为普遍备案制与负面清单下的审批制,为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提高了自由化和便利化。

此外,《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环境的优化还包括注重对政府监管行为的厘正与规范,在规定上体现出显著的去行政化和去主观性倾向,倡导市场主导力量的作用。例如“外资三法”中原有的“国家鼓励举办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规定,经常被理解为“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而《外商投资法》对此予以了明确和纠正,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严禁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为涉及外资的企业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此次新《外商投资法》的制定是中国向世界发出将继续推动贸易自由化与投资便利化的一个信号,也是为中国今后加入更高层次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而建立相适应法律体系的必要之举。当然,《外商投资法》只是制定了原则,涉及的具体操作和落实还有待对于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过度衔接等方面在内的相关实施条例与细则制定和实施。对于相关条例和细则的制定及公布,我们也将继续给予密切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