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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6年7月1日起生效

发布时间:2016.08.10

日前,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联盟)第47届会议通过了新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修改,该修订后的细则已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国际专利申请用语的规范、优先权权利的恢复、国际申请的公布与文档获取、期限延误的宽恕、通信语言的规定,以及国际申请文档的获得等方面。修改涉及6条、11款。

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

(1)关于“不得使用的词语”的修改

针对第9条“不得使用的词语”的规定,新细则对其中第2款“发现不符合规定”进行了修改,新细则规定,除受理局和国际检索单位外,补充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局也可指出国际申请文件中不得使用的词语,并建议申请人自愿对其国际申请进行相应的修改,同时将该建议通知其他3个局或单位。

(2)关于“优先权要求的改正或增加”的修改

新细则修改了第26条之二第3款“由受理局作出优先权权利的恢复”,新细则规定在优先权恢复程序中,受理局应当向国际局传送与之相关的所有文件,具体包括:申请人提出的优先权恢复请求、受理局对该申请所作的决定和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恢复标准、优先权恢复请求副本、未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原因以及支持该原因的声明或其他证据。同时,对于以上文件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的,依据申请人的合理请求,受理局可不向国际局传送。

(3)关于“国际公布”和“文档的获取”的修改

新细则修改了第48条第2款“(国际公布)内容”,新细则规定在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技术准备之前,申请人可以写明理由请求国际局将不宜公开的信息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若国际局接受了申请人的请求,应立即通知持有相关文档的局和单位。

同时,新细则对第94条“文档的获取”进行修改,规定国际局不应当提供包含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的不宜公开信息的文档,以及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不予公开信息的文档。此外,国际局还不得提供包含在其文档中的仅为国际局内部使用的任何文件。

(4)关于“期限延误的宽恕”的修改

新细则对第82条之四第1款“期限延误的宽恕”进行了修改,新细则在原有造成期限延误的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因“电子通信服务普遍性失效”的情形,但亦明确了该“电子通信服务普遍性失效”作为可被接受的期限延误宽恕的理由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

(5)关于“通信语言”的修改

新细则对第92条第2款“(通信)语言”进行了修改,新细则规定对申请人向国际局提交的信函,可用语言由原来的英文或法文增加至国际公布语言的任一种。

上述条款的修订适用于国际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本次近期生效的PCT实施细则在以上方面为申请人提供更灵活的处理方式,进一步适应于申请人的需求以及实际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