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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5.07.23

2015年5月29日,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获得公布,自2015年7月1日开始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贯彻法治原则,强调依法行政宗旨

本次修改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明确写入执法办法的立法宗旨中(第一条)。

(二)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本次修改明确强调“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第九条),并就及时公开行政决定、发布执法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第四十六条)。

(三)发挥行政执法优势,适应展会和互联网发展需求

专利行政执法具有程序简单、处理快捷的特点。为进一步发挥其优势,加强专利权保护,本次修改进一步缩短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期限(第二十一条,由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加复杂案件1个月延期,缩短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加复杂案件1个月延期),明确了调解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立案期限(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由较为原则的“及时立案”改为规定明确的时间期限),并明确了公开有关行政决定的期限要求(第四十六条,明确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

本次修改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第八条),并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对侵权或假冒专利产品的相关网页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以及时制止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